Q1. 增值服務提供者是否必須提供紙張轉換電子文件服務?

需要。第I級及第II級增值服務提供者均須按適用的《實務指引》及《條款及條件》提供紙張轉換電子文件服務。第II級亦須在適當情況下向公眾提供服務,並設有至少一個可供公眾使用的服務櫃檯。


Q2. 第II級增值服務提供者可否更改紙張轉換電子文件服務櫃檯的數目或詳情?

可以,但仍須設有至少一個可供公眾使用的服務櫃檯,並遵守為取得或維持認可而提交並獲關長接受的業務計劃和承諾。

如櫃檯數目、地點等詳情或查詢熱線有變,須在合理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通知海關,並無論如何不得遲於變更生效後30個曆日。海關可因應變更重新評估其是否仍適合提供增值服務,評估結果可能影響其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