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 增值服务提供者是否必须提供纸张转换电子文件服务?
需要。第I级及第II级增值服务提供者均须按适用的《实务指引》及《条款及条件》提供纸张转换电子文件服务。第II级亦须在适当情况下向公众提供服务,并设有至少一个可供公众使用的服务柜台。
Q2. 第II级增值服务提供者可否更改纸张转换电子文件服务柜台的数目或详情?
可以,但仍须设有至少一个可供公众使用的服务柜台,并遵守为取得或维持认可而提交并获关长接受的业务计划和承诺。
如柜台数目、地点等详情或查询热线有变,须在合理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通知海关,并无论如何不得迟于变更生效后30个历日。海关可因应变更重新评估其是否仍适合提供增值服务,评估结果可能影响其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