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 增值服务提供者若在未获授权的情况下代另一人传送任何指明资料,须承担什么法定责任?
增值服务提供者必须先取得有关人士就相关指明资料作出的书面授权。增值服务提供者如未获授权而代另一人传送指明资料,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第3级罚款。
书面授权可按适用的《实务指引》及系统安排,以贸易单一窗口系统内的电子授权、纸本或其他书面形式作出。
Q2. 增值服务提供者是否必须维持提供获认可的每一项指明资料传送服务?
增值服务提供者可按《实务指引》申请增加或移除资料类别,但服务范围在任何时候均须保留至少一类,并应按实际业务需要使用各类已获认可的指明资料。
如连续两年没有代任何贸易商传送任何指明资料,而关长信纳其已不再适合提供增值服务,关长可按规管条例撤销其认可而无须事先通知。如只是连续两年没有传送某一类资料,关长可从其服务范围移除该类别;这项移除本身并不等同暂时吊销或撤销认可。
Q3. 若增值服务提供者拟停止经营其增值服务提供者业务或不再提供增值服务,是否需要通知海关?
需要。一般须最少提前60个历日以书面通知关长,并提交与业务规模相称的过渡计划。如未能提前60日通知,须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通知海关并提交所需资料。
过渡计划应包括通知受影响贸易商、协助他们改为直接提交或转用另一增值服务提供者、跟进未完成的政府查询,以及妥善处理未完成的付款或客户款项。送达停止经营通知后不得接受新客户;停止经营生效当日或之后,也不得接受新的授权、提交要求或款项。
Q4. 海关会如何监管增值服务提供者?若发现违规行为,海关会如何处理?
海关会按风险监察增值服务提供者是否遵守规管条例、《实务指引》及《条款及条件》,包括:
- 根据所得资料和情报评估其表现;
- 在有需要时进行巡查;及
- 抽查与传送有关的文件和记录,并在有需要时要求出示证明。
如发现违规,而又符合规管条例所订的监管条件,关长可按违规的性质、严重程度和频率采取行动,包括发出警告信、暂时吊销或撤销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