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 增值服務提供者若在未獲授權的情況下代另一人傳送任何指明資料,須承擔什麼法定責任?

增值服務提供者必須先取得有關人士就相關指明資料作出的書面授權。增值服務提供者如未獲授權而代另一人傳送指明資料,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3級罰款。

書面授權可按適用的《實務指引》及系統安排,以貿易單一窗口系統內的電子授權、紙本或其他書面形式作出。


Q2. 增值服務提供者是否必須維持提供獲認可的每一項指明資料傳送服務?

增值服務提供者可按《實務指引》申請增加或移除資料類別,但服務範圍在任何時候均須保留至少一類,並應按實際業務需要使用各類已獲認可的指明資料。

如連續兩年沒有代任何貿易商傳送任何指明資料,而關長信納其已不再適合提供增值服務,關長可按規管條例撤銷其認可而無須事先通知。如只是連續兩年沒有傳送某一類資料,關長可從其服務範圍移除該類別;這項移除本身並不等同暫時吊銷或撤銷認可。


Q3. 若增值服務提供者擬停止經營其增值服務提供者業務或不再提供增值服務,是否需要通知海關?

需要。一般須最少提前60個曆日以書面通知關長,並提交與業務規模相稱的過渡計劃。如未能提前60日通知,須在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通知海關並提交所需資料。

過渡計劃應包括通知受影響貿易商、協助他們改為直接提交或轉用另一增值服務提供者、跟進未完成的政府查詢,以及妥善處理未完成的付款或客戶款項。送達停止經營通知後不得接受新客戶;停止經營生效當日或之後,也不得接受新的授權、提交要求或款項。


Q4. 海關會如何監管增值服務提供者?若發現違規行為,海關會如何處理?

海關會按風險監察增值服務提供者是否遵守規管條例、《實務指引》及《條款及條件》,包括:

  1. 根據所得資料和情報評估其表現;
  2. 在有需要時進行巡查;及
  3. 抽查與傳送有關的文件和記錄,並在有需要時要求出示證明。

如發現違規,而又符合規管條例所訂的監管條件,關長可按違規的性質、嚴重程度和頻率採取行動,包括發出警告信、暫時吊銷或撤銷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