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 增值服務提供者須提供哪些貿易單一窗口相關服務?
增值服務提供者須按其獲認可的級別和服務範圍,提供以下服務:
- 取得授權後,代貿易商透過貿易單一窗口系統傳送其獲認可處理的指明資料,並跟進相關事宜;
- 按規定提供紙張轉換電子文件服務,把貿易商以非電子方式提交的資料轉為電子資料後傳送;及
- 如屬第II級,而付款服務亦在其獲認可的服務範圍內,可在獲授權後代貿易商支付相關的政府收費、徵款或費用。
所有服務均須符合適用的《實務指引》及《條款及條件》。
Q2. 增值服務提供者可代其客戶傳送哪些指明資料?
可傳送的資料取決於增值服務提供者的級別、獲認可的服務範圍,以及有關資料類別的生效日期:
| 第I級增值服務提供者 | 第II級增值服務提供者 |
|---|---|
只可傳送不涉及收取或支付政府收費、徵款或費用的指明資料:
| 可傳送較廣泛的指明資料,包括涉及收取或支付政府收費、徵款或費用的指明資料:
|
增值服務提供者只可傳送其已選取並獲認可處理的指明資料類別。可傳送的類別須以相應生效日期及最新的《實務指引》和《條款及條件》為準。
Q3. 增值服務提供者是否必須提供每一個類別的指明資料傳送服務?
不需要。申請人只須從《實務指引》所列類別中,選取至少一類指明資料納入服務範圍。
獲認可後,增值服務提供者可透過貿易單一窗口系統申請增加或移除指明資料類別,但服務範圍在任何時候均須保留至少一類。如服務範圍有重大變更,關長可因應服務性質和風險,要求申請新的認可或變更現有認可。
Q4. 增值服務提供者何時可以開始代其客戶傳送指明資料?
獲認可的增值服務提供者須待有關資料類別:
- 自關長指定的日期起成為「指明資料」;及
- 相應的系統功能和運作安排啟用後, 才可代客戶傳送該類資料。海關會另行公布具體生效日期和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