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 增值服务提供者须提供哪些贸易单一窗口相关服务?
增值服务提供者须按其获认可的级别和服务范围,提供以下服务:
- 取得授权后,代贸易商透过贸易单一窗口系统传送其获认可处理的指明资料,并跟进相关事宜;
- 按规定提供纸张转换电子文件服务,把贸易商以非电子方式提交的资料转为电子资料后传送;及
- 如属第II级,而付款服务亦在其获认可的服务范围内,可在获授权后代贸易商支付相关的政府收费、征款或费用。
所有服务均须符合适用的《实务指引》及《条款及条件》。
Q2. 增值服务提供者可代其客户传送哪些指明资料?
可传送的资料取决于增值服务提供者的级别、获认可的服务范围,以及有关资料类别的生效日期:
| 第I级增值服务提供者 | 第II级增值服务提供者 |
|---|---|
只可传送不涉及收取或支付政府收费、征款或费用的指明资料:
| 可传送较广泛的指明资料,包括涉及收取或支付政府收费、征款或费用的指明资料:
|
增值服务提供者只可传送其已选取并获认可处理的指明资料类别。可传送的类别须以相应生效日期及最新的《实务指引》和《条款及条件》为准。
Q3. 增值服务提供者是否必须提供每一个类别的指明资料传送服务?
不需要。申请人只须从《实务指引》所列类别中,选取至少一类指明资料纳入服务范围。
获认可后,增值服务提供者可透过贸易单一窗口系统申请增加或移除指明资料类别,但服务范围在任何时候均须保留至少一类。如服务范围有重大变更,关长可因应服务性质和风险,要求申请新的认可或变更现有认可。
Q4. 增值服务提供者何时可以开始代其客户传送指明资料?
获认可的增值服务提供者须待有关资料类别:
- 自关长指定的日期起成为「指明资料」;及
- 相应的系统功能和运作安排启用后, 才可代客户传送该类资料。海关会另行公布具体生效日期和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