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 贸易商是否必须透过增值服务提供者传送指明资料?
不需要。符合资格并已登记为贸易单一窗口用户的贸易商,可直接透过系统向政府传送指明资料,也可授权获认可的增值服务提供者代为传送。
如使用纸张转换电子文件服务,贸易商可按规定提交非电子资料和书面授权,由增值服务提供者转换及传送。增值服务提供者在取得授权前,须告知符合资格的贸易商可以选择直接透过系统传送资料。
Q2. 贸易商可否授权多于一个增值服务提供者代其传送指明资料?
可以。贸易商可按指明资料类别,授权一个或多个增值服务提供者处理相同或不同类别的资料。增值服务提供者不得更改贸易商在电子授权要求中所选的资料类别。
不过,因某增值服务提供者先前的传送而产生的政府查询,应由贸易商和该增值服务提供者在授权有效期间跟进。授权终止后,查询只会发送至贸易商的贸易单一窗口账户,由贸易商自行处理,不能改由另一增值服务提供者跟进。
Q3. 贸易商透过增值服务提供者传送指明资料是否需要缴付费用?
增值服务提供者是否收取商业服务费,以及收费金额,由其自行决定;贸易商应直接向有关提供者查询。传送个别指明资料亦可能涉及政府收费、征款、费用或罚款。
增值服务提供者须提供清晰的收费分项,把政府收费和本身的商业收费清楚分开,不得把商业收费当作政府收费。客户亦须可分别选用各项服务;除非各项服务亦有个别收费选项,否则不得强制把多项服务捆绑收费。
Q4. 贸易商在授权增值服务提供者传送指明资料后,是否仍须自行跟进?
需要。贸易商始终须对所提供资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最终责任。
在授权有效期间,增值服务提供者须尽合理努力,协助跟进因其传送而产生的政府查询。授权终止后,有关查询只会发送至贸易商的贸易单一窗口账户,由贸易商自行跟进,不能改由另一增值服务提供者处理。
Q5. 贸易商如何终止与增值服务提供者建立的授权?
如属电子授权,贸易商可透过贸易单一窗口系统终止;增值服务提供者亦可在系统内终止有关电子授权。
如属纸本或其他书面授权,贸易商可按授权所订的有效期或终止安排,以书面通知增值服务提供者。授权终止后,增值服务提供者不得再依据该授权作出新的传送。